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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释义】 本条是对招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任职,依照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办所任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职员。包括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依其职务经办的每项业务,对外都代表其所任职公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发展前景。同时,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也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入市客户已近四千万。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扩弃自身业务的需要,“饥不择食”,将一些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被所在单位开除的人员,招聘为公司的从业人员,想以此“打通关系”,拓展业务。而实践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7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宣布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3.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4.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5.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任职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任职。违反规定,聘用市场禁入者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本法在认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和完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招聘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对已招聘的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有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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