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五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算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被害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予追究。即使其诉讼到法院后,在宣判之前,仍可撤回告诉。人民法院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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