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都能获得复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要取得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行政法 上的权利能力,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行政法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义务的资格。
(2)能够成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观认为,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可以是实际发生的,可以是可能发生的,也可以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
(3)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才是复议申请人。前者是实质要件,后者是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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