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系某社区地头蛇,从事犯罪活动多年且一直被警方锁定,但很难抓住把柄。近几年,钱某为逃离警方视线,在身边笼络了一群稚气未脱的小孩,在钱某的组织和教授下从事犯罪活动。曹某是钱某的“得意门生”,从10岁就辍学离家,跟从钱某“走南闯北”,五六年来经历了很多黑社会的事情,也学会了很多犯罪技巧。某日,钱某让曹某以惯常手法盗窃,曹某在某商场门口盗得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以及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曹某的犯罪过程被商场监控录像拍摄到,不久被警方抓获归案。在警方的劝说和教导下,曹某在审问中交代了钱某组织犯罪的全过程,并带领警方端掉了该犯罪窝点。此案告破后,钱某被检方指控,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钱某辩解称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只是向身边的小孩传授了一些犯罪方法而已。
钱某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针对教唆犯罪和未成年人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罪与罚:如果教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之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罪的,则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即上述未成年人所犯之罪由教唆犯承担,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之罪的,教唆犯与未成年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对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对待;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关于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具体规定,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钱某教唆曹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钱某教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曹某实施其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钱某应被认定为间接正犯,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