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该如何定性?
作者:曾华辉
【案情】
曹某以杀人的故意持砍刀对刘某实施不法侵害,刘某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侵害而持钢管打曹某,在曹某受伤倒地后,刘某继续用钢管打曹某,最终致使曹某死亡。
【分歧】
在本案中,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独立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曹某已被刘某打倒在地,无法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刘某还继续用钢管打曹某致其死亡,主观上具有剥夺曹某生命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应评价为独立犯罪,应评价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中的防卫过当,理由是曹某持刀砍刘某,刘某是基于自卫而反击,因此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第一种意见,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在将曹某打倒在地后还继续使用钢管打曹某,在界定刘某的行为时,应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两方面来界定。在违法性阶层,刘某在曹某到倒地之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刘某的行为是值得刑法处罚的;在有责性阶层,刘某在曹某无法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后还继续用钢管打曹某致其死亡,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至少是具有间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致使曹某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其次,根据第二种意见,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但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一体化,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则成立防卫过当。本案中刘某是在曹某持砍刀欲非法剥夺自己生命的前提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中防卫过当。在刘某进行正当防卫时,刘某处于一种紧张、恐惧、无助的环境下,我们不能期待刘某看到曹某倒地后就认为曹某丧失了继续杀人的能力而停止防卫行为,刘某继续打曹某行应当看成与之前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直接把刘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这对防卫者是极其不利的,也是极其不合理的。
综上,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一体化防卫行为中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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