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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