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诉或自行和解。撤诉是指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撤回自诉的诉讼行为,也是自诉人的一项权利。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出于自愿。如果自诉人是由于受强迫、威吓等原因而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另外,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和解是指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裁决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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