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50%或者2/3以上的通过率,应当是对公司事务决议程序的基本规定,也是最低标准。而公司董事会全票通过制和股东大会90%通过方能形成决议的,是一个严格标准的要求,对于股份成分复杂的公司来讲是难以行得通的。但对于一人公司,或者一人高度控股,其他股东基本为挂名股东的,即使规定100%的通过标准也是行得通的。所以,关键要看公司股东的组成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认定,而不宜作一概肯定或者否定之结论。
所以,我们建议一般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的50%和2/3以上的表决通过率作为表决的基本标准,不宜规定过于严格的标准,以防止公司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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