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其基本权利之一。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补足出资的义务。股东虽然存在出资瑕疵,但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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