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谁造成的缺陷就应当由谁最终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本条即为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三是如果被起诉的一方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而自己就是缺陷的制造者,则自己最终承担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