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
开庭审理前,首先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对证人进行询问以前,审判人员应告诉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如证人的陈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应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其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审判长认为其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应当制止其继续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应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但在必要时,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公诉人、辩护人应在向法庭出示证据之前先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征,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意见;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对于上述申请,法庭认为有道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应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如果法庭认为上述申请没有理由,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意义,应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4.宣读鉴定结论
如案件中有专门性问题经过鉴定,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鉴定人应阐明鉴定的方法、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宣读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宣读勘验笔录
如果审判人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作为证据之一,应当由法庭审判人员或勘验人当庭宣读勘验笔录,说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和结果。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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