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案情】
张某起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与被告李某的录音一份,证明借钱给被告李某2万元,同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因两人是朋友关系故未打欠条。被告李某辩称这是张某为感谢李某赠予的钱物,不是借款,双方是赠予关系。
【分歧】
对于本案的电话录音的证据,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采信。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话录音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程序不合法,不应该采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些直接证据难以取得,那么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原告真实意图,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但是具体在在庭审(仅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录音证据效力时,却因为实践中千奇百怪的情况,导致认定标准不一。所以笔者认为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该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录音对象的特定性。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第二,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电话录音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的反应债权债务的的内容。
第三,电话录音的取得方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他人住宅中安装窃听设备获得的录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综上,在本案中,该录音符合以上要素,可以采信。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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