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时,原告可以当场提交证据吗?法官会认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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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都会向诉讼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而在举证通知书会列明举证的期限,通常是一个月的举证期限。
在举证通知书上往往明确了举证的责任分配,和到期不举证面临的后果,而从实践来看,举证期限往往早于开庭时间,所以当场提交证据的,通常已经违反了规定。但是否被法官认可也是一个标准不统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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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举证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诉讼双方认真准备诉讼
举证期限的设置,可以让原告和被告更积极的尽早进行举证工作,这样更能认真的对待诉讼问题,及时排除不确定的证据风险。
因为有期限的限制和压迫,当事人往往会更加重视,同时也能保障对方当事的利益,为在举证期限内是要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可以视为证据交换的第一次机会,如果诉讼双方都能按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那么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
如果法院没有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问法官对方有没有提交证据,如果提交了,那么就可以到法官处去领回,方便做好庭审应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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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官有权利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所以,法官是完全有权利对该证据不予以采纳,那么就有可能面临不能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真相的难题。而目前,诉讼中往往实体正义在人们心目中更为重要,其实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如果不得不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那么法官就应该严格的对提交人训诫或罚款,时间久了人们才会都有按时提交证据的习惯。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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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实中不可避免的是,能收集到证据因为获得时间问题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即使面临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准时提交证据的问题,也不能对举证期限不管不问,而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个星期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很简单的只用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就行,法院通常会准许,而延长的时间通常为一个月。
这也是对法官,对法律的一个尊重问题。有规定你不遵守,却又要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法官依办案,你觉得这样是不是冲突的心理。
结语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证据法官是接受的,同时许多法官并不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所以往往给大家形成一种错觉,认为开放交换证据是合法的。
而这种行为,也被有的律师和当事人当作一种诉讼策略广泛应用,而这却恰恰是对法官,对法律最大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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