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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日期:2017-09-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印遗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案情】

王某系李某之子,蔡某系张某之子。之后,李某带王某改嫁张某,婚后,王某与蔡某一直随李某与张某一起生活直至成年。若干年后,李某、张某相继去世。王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打印的《遗嘱》,该遗嘱“立遗嘱人”处盖有张某的签名章和捺印,日期为2017年3月9日。原告王某要求依据该遗嘱,继承张某的遗产。蔡某则认为王某提交的《遗嘱》系他人所打印,仅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捺印,并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而张某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分歧】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笔迹鉴定证实打印遗嘱的签名和捺印的真实性,并有见证人见证签名的过程,即可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系他人打印的遗嘱应当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应作为见证人之一,至少需要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的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并签字确认,才可认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者是遗嘱人本人打印),并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若系他人打印,应当视为代书遗嘱,应按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对效力进行认定。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其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2、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虽然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个人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

3、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但在实践生活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写好代书笔录,让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一来就存在一些问题。代书遗嘱的要求是其立遗嘱的全过程要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上述情形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整个过程中,假如有一个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综上,在本案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打印人应作为见证人之一,且至少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签名及打印全过程,并在遗嘱上签字,才可以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且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不然依然无效。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梅晏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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