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案情】
周某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2.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一张3万元的欠条,周某称王某已偿还5000元,尚欠2.5万元。王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王某称其委托周某将自己的一辆二手车卖掉,周某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2.8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认为这2.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周某2.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周某对收到王某的卖车款2.8万元没有异议,但称这2.8万元是王某用于偿还其欠周某的另一笔债务,但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本案的2.5万元是否已归还,产生以下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得到了王某的卖车款2.8万元,周某称这2.8万元并非偿还本案2.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而是偿还王某和其之间的另一笔债务,但周某对此无证据证明,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本案的2.8万元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收到了王某的卖车款2.8万元,王某称这2.8万元是偿还本案2.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王某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周某收到了王某2.8万元的卖车款,这一事实并不能使法官确信这2.8万元就是用于偿还本案2.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故应由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王某偿还本案2.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周某尽管收到了王某2.8万元的卖车款,但此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这2.8万元一定是用于偿还本案2.5万元债务的,因为此2.8万元的卖车款用于偿还本案2.5万元债务和用于偿还周某与王某之间另一笔债务的可能性是同等程度存在的,所以根据证明标准,应认定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真伪不明,应就此事实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2、王某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这一主张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看来,是属于权利消灭规范,因为如其该项主张成立,将使本案2.5万元的债权归于消灭,那么王某应对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待证事实分类说,王某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属主张积极性事实,周某主张本案债务没有偿还,属主张消极性事实,按照“肯定者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原则,应由王某负举证责任。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既主张该2.5万元的债务已经偿还,但欠条为何没有收回。
3、综上所述,在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上,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因其举证不能,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决王某向周某偿还2.5万元本金和利息。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付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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