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怎么办
情景再现
2012年7月,某加工厂与某水电站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某水电站为该加工厂提供电力,每月电费在月底最后一天按每度电0.3 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开始使用水电站供应的电力,双方没有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也没有对电费的结算和付款方式作出书面约定。从2012年到 2015年,加工厂一直使用水电站供应的电力,并按月支付电费。2015年,加工厂迁址,将厂区内包括变压器、电表等自己购买的电力设备全部搬走,但是并没有结算清水电懿的电费。2015年,水电站将加工厂告上了法院,但由于加工厂在搬迁过程中将计量用电度数的电度表拆走,自己无法举证该加工厂的实际用电量。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水电站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依法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证据法上的推定原则。即在诉讼中持有证据或有可能提供证据、鉴定样本等资料的当事人若拒不提供该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证据推定的规则在适用中,有着严格的条件:一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某项于己不利的证据;二是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而持有人又拒不提供。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在诉i公中法官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否则,便不能随意进行推定。在本案中,若水电站能提出证据证明加工厂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电度表,并且该加工厂拒不提供电度表的,则法院应当推定水电站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总结提示
证据推定规则源于证据法上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制止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伪造、变造自己持有的于己不利的证据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客观事实等情形此种规定符合追求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诉讼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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