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所谓直接证据,即可以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房产证。通常认为,直接证据相对于间接证据来说更为可靠,证明效力更强。“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的证明关系,指证据是通过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就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间接证据。
那么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何认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下面5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结合才能被接纳:
(1)未成年人所作部分证言。这是说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符合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不是说所有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言。“利害关系人”包括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和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例如,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录音带作为证据,但其中关键词听不清楚。录音属于合法视听证据,但听不清楚就意味着存有疑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不能核对原件的复印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举例来说,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丢失,且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书并不予承认。 (5)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所有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一案件中各种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一般说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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