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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举证质证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7-12-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47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情景再现

琳琳是重庆市某火锅店的服务员,她工作认真,热情善良,同事都非常喜欢她。金某是附近工地上的工人,这天正好是金某的生日,晚上八点半工作结束后,金某带着工地上的工友于晚上9时到琳琳所在的火锅店吃饭。其间琳琳在上热汤时不慎将油洒到了金某身上,金某非常不满,对琳琳破口大骂,并将剩下的热汤全部泼在了琳琳的身上,导致其手部烫伤。后来琳琳将金某告上法院,为了证明自己被侵权的事实,琳琳让当时在场的另一服务员小燕出庭作证金某知道后便对小燕进行威胁恐吓,让其按照有利于自己的说法作伪证对于金某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依法解答

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查明具体案件和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证据一直是法院和案件当事人紧抓不放的核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肆意威胁证人作伪证,那么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这样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一一,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金某为了逃避责任,威胁小燕在出庭时陈述虚假事实,其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金某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审判方式的改革,危害十分严重。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健全证人作证制度,凸显证据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作伪证的现象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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