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某省化工有限公司任职,从开始上班至今,已经有4年多了。2009年5月18日,曹某值夜班,在车间巡视时突然感到一阵头晕目眩,这种晕眩感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但是这次头晕的比较厉害,曹某怀疑自己的头晕与工作有关。遂于第二天请假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治后建议曹某在家休养一个月。拿着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曹某来到公司请假,公司同意批假,但扣除了曹某病休期间的工资。曹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发病休期间一个月的工资。
为维护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职 工在患病或非因 工 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关于什么是医疗期及医疗期的长短,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明文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病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为由不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结合本案看,曹某患病后根据医生开具的病假条,向公司请一个月病假,该公司不能扣除曹某病假休息的一个月工资,曹某获得一个月的病假工资是他的法定权利,公司停发便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曹某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仲裁后的调解,公司应该补发曹某的病假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享有的法定休息休假期间,仍然享有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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