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吕某等一行人于2005年10月来到某市嘉业公司光明专业眼科医院项目部承建的光明专业眼科医院综合大楼的工地打工。刚来时,嘉业公司的负责人与沈某、吕某等民工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即普通工人35元/天,技术工人40~45元/天.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后用工期间,该公司除支付了沈某、吕某等民工68000元生活费及部分工资外.截止到2007年元月,仍拖欠该批民工工资3.2万元。市嘉业公司声称是因为光明专业眼科医院拖欠工程款导致其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所致。那么,该批民工该如何维权呢?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该原则要求企业按劳动者付出了的劳动数量与程度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工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I资水平一旦确定,便应当按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同时,还可以取得报酬权被侵犯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此处所称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超过规定的发薪时间,延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必须说明的是,“正当理由”,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单位不能任意找借口,而不按时支忖工人工资。
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指“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丁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_工资。延期支付工 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当然在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不能按规定支付工资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
因此,在本案中,嘉业公司并没有遇到生产经营困难,也没有拿出切实证据证明它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单单以口头说工程款没到位就拖欠工人工资。在沈某、吕某已经与该公司约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嘉业公司没有法定的延期支付工资的正当理由即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向民工们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对于拖欠民工工资的侵权行为,沈某、吕某等.工人还可以要求嘉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