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在A单位辞职后,档案仍放在A单位。不久A单位并入B公司,档案也随之转入B公司。十多年后,该员工找到B公司,称档案还在你单位,还算你单位员工,要求分配工作。为此,双方协商后,B公司一次性补偿该员工16万元人民币,不再商讨此事,并签下了协议。目前该员工拿到钱后,又到法院起诉此事。请问:
(1)单位为员工保存了档案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吗?
(2)单位应如何应诉?
解答:员工从单位辞职后,双方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律手续。同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由于在上个世纪单位与员工法律意识均不强,未能及时、适当地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义务,导致若干年后又发生纠纷。对此,用人单位给予辞职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补偿金额,应当根据企业实力,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员工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只要能够找出员工辞职报告,以及单位多年来未发给员工工资的情况,或者能找出单位同意员工辞职的批准书等,均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对于劳动者要求恢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拒绝。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亦不会轻易判决用人单位接受该名已于十多年前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员工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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