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一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企业予以同意,并让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怕其不配合交接,故未及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在交接过程中,该员工合同期满。该员工要求企业给其发工资。仲裁结果:(1)企业与其续签合同。(2)补发工资。这种结果对吗?该企业不服,认为他已辞职,只是在交接工作,怎么可能再与他续签合同?怎么能再发工资?下一步企业该怎么做?
解答:员工提出辞职表明其不再愿意在该企业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员工离开企业,不再上班,或者以企业明确表示同意时终止。正如所介绍情况,后面的事项仅是企业为该员工办理解聘、档案、保险等移交手续,而非等待员工回心转意。对于员工已递交辞职书的,是否同意由企业作出意思表示,当然,员工亦有权不辞而别。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如要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使原合同关系继续产生约束力,即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则应由企业说了算,而非员工申请即可将辞职放弃或企业必须与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故而,对裁决不服的,因牵涉到人事关系,企业可于裁决作出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由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或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15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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