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销售方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致使购货方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购货方可否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解答: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者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例如假发票),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0]182号)和《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7号),购货方善意取得销售方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应当由销售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购货方在取得销售方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时有过错的,销售方、购货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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