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第二章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解答91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据此,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
对于销售应税项目发生的税务机关向购买方追索税款的纠纷,应当认定销售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其未能如实履行合同确定的卖方义务,对于导致买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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