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法规

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

日期:2013-01-09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第二章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解答91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据此,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

对于销售应税项目发生的税务机关向购买方追索税款的纠纷,应当认定销售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其未能如实履行合同确定的卖方义务,对于导致买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