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附随义务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独立的诉请受理?应如何认定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后果?
解答:附随义务不是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所谓的合同之诉是因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引起,关键要看引起责任后果的行为究竟是哪一个,附随义务如果是引起责任后果的主要原因,那么,说明附随义务就是重要的义务,也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之一,而不是一般性的义务。那么,该附随义务就不能视为一般性的附随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然可以被对方提起独立的诉请。而作为一般性的附随义务,往往对责任后果的发生,起到一种推动作用或者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不是起到主要的或者关键性的作用。因而,对违反一般性的附随性义务的一方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独立的诉请提起,人民法院也不能予以受理。通常应当被其他主要义务所吸引,且牵连关系具有必然性时,方可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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