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劳动者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一方面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合理行使选择职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企业的利益,要求职工提前30日通知企业,可以使企业有所准备,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职工无须提前通知企业就可以随时“炒企业的鱿鱼”。《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入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按照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职工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当赔偿企业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在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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