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曹原来在深圳一家公司担任首席设计师,2001年进入该公司工作,2005年公司突然通知小曹:公司已于今年5月份决定搬迁,选址为北京西城区,如果本公司员工不能随公司到北京西城区工作,而要继续待在现在公司工作的,公司只能和该职工于11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小曹不愿意离开现居城市,于是公司在11月底和小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针对职工的补偿问题公司却迟迟不能办妥。
小曹没办法,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改变工作地点而员工不随同搬迁的,公司将对不随迁的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公司还应给予向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小曹在公司的任职时间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部分按1205年计算。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小曹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总会根据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状况做出一些决定,改变公司的经营现状。这样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随着公司的运营总会发生一些变化。
上述案例中,小曹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地址在深圳,可之后,市场状况及从公司的长远发展看,公司决定搬迁至北京。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一味地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对双方均不利,小曹也不愿意离开现居城市去北京发展。因此,我国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隋势发生变化后允许双方有条件地解除合同:首先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需给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该仲裁庭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维权指南】
在职场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公司搬迁的事。如果是一线城市,公司员工居住的区域也许会距离公司新的办公地点很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向公司提出补偿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城市内部更换办公地点的,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路程适当调整其交通费用补助。如果是更换城市的搬迁,无法跟随搬迁的职工,公司应像上文所提,依法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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