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霞在某大学机械制造与工艺系就读时,成绩优异,常常是奖学金的获得者。1998年陈霞从该大学毕业后,来到东北的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工作初,她与公司订立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时候,陈霞十分认真负责,并展现了良好的专业素质,设计出了自动化生产线专机方案,得到公司管理者的嘉奖。
2002年,陈霞去医院检查出怀有身孕,后又因妊娠反应比一般人厉害,导致上班总是迟204第四章劳动纠纷官司到,而工作也难以集中精力,尤其是在专机方案的进一步修改时,还将关键部位的承压值计算错误。
公司因为觉得她已经不能完成自己的分内任务,遂将她开除。而就在此时,陈霞已怀孕7个月。陈霞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定该公司立即撤销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保障怀孕妇女的权益体现在:首先,女职工怀孕期间,其从事的劳动强度限制在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内且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其次,对其工资水平提供保障,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最后,法律禁止单位辞退怀孕期的妇女,即使合同期满,也该顺延到怀孕哺乳期满后才能终止。所以,结合本案,陈霞因怀孕不能胜任公司分配的任务,她可以开医疗证明,用人单位对其给予应有的照顾。
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陈霞被辞退时已经怀孕7个月。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认为陈霞已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而开除她,这其实就是在妇女孕期内解雇妇女,严重侵犯了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维权指南】
对于怀孕的职工,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适当的照顾。如果其原来所处的工作岗位,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可以在取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以降低她的劳动强度和工作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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