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3月,阿平来到安徽的某家物流公司工作,工作前,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阿平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时间为1年,同时规定了基本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保险费用的缴纳等事项。之后,阿平便在该公司努力地工作。好景不长,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公司突然收回了和阿平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的同时又与阿平重新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劳动合同。6个月后,合同到期,阿平想要继续在这个公司工作,可该公司不愿再与阿平续签,而且也未给予阿平任何补偿。阿平以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178第四章劳动纠纷官司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应得的赔偿。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员工的条件以及对员工的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规定了自然解除下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阿平所在的物流公司为减少解雇员工的支出,擅自收回原合同,订立新的为期6个月的新合同,这样一来避免了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这种做法与法不合。按照原合同规定,用工期满自然终止时间应该为2009年3月,在没有法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擅自签订的6个月的合同终止雇佣,等于是提前终止合同,且不对阿平进行经济补偿。因此,阿平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咨询意见。
【维权指南】
生活中,也许不少人都有遭遇非法用工,无故被辞退的经历。当遇到的时候,首先向用人单位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如果理由正当,能让人接受,那么作为员工应当尽量无条件执行。但是,如果没有合理解释,随意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成者民事诉讼。总之,要通过合法方式争取自身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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