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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参考的因素

日期:2013-01-09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21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始行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等差别较大,因此,法律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参考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水平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周、日或小时确定。但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可以换算。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在上述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当然是可以的。所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所在地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各省、自治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按不同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则一般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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