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以下特点:
(1)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共同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以公司间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进行的,一般是由准备合并的公司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一致的双方或者多方的协议,双方或多方依据该协议进行公司的合并。所以说,公司的合并是公司本身之间的合并。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并协议,要首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投资人决定授权,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自由合并。这种自由合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合并。但是,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时,存续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任何一方均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进行合并,否则,其合并无效。
(3)公司之间的合并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合并。公司间是否合并由公司决定,但公司合并并不是无限制的合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4)公司合并是一种为进行竞争、免除解散、清算等复杂程序而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进行的合并。公司合并目的是要减少竞争对手,使合并后的公司立于不败之地。对于那些无力经营的公司来说,通过合并程序可以减少对公司财产的清算、债权与债务的清偿和财产的处理等,这样可以避免支付解散、清算的费用。
(5)公司合并并不是取消股东资格的合并。公司合并以后原公司的股东仍然存在,原股东或者因合并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或者因合并而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这就是说,除非股东自己退出,股东资格一般是存在的。
(6)公司合并并不是公司的主要股东的易人。公司合并或者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公司的解散,另一个公司的存在为前提而变成一个公司的合并;或者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而成立一个新公司的合并。
(7)公司合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要合并必须经过合并各方的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并的结果;同时,公司合并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其合并无效,即会产生无效的民事行为。
2.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过程中以什么结构出现而成为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公司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以后其法人资格消灭即行解散,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接受并入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的地位;被合并的公司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合并后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以后,甲公司仍然存在,乙公司解散,并入甲公司内部。甲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原来的公司均以法人资格的消灭为前提,以这种形式合并的公司一旦合并以后,原来合并的公司的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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