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应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关于公司财务、会计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所谓财务制度,是指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的清算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所谓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它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财务制度的具体反映。公司的财务制度是通过会计制度来实现的。公司应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对公司的法定要求。对此,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都有所规定。《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有:一是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之一是股权和经营权分开,公司有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人查询有关账目,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二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公司仅以自己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债权人的最大保证就是公司的资产。为保证公司的资产不受侵犯,公司也须有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债权人依法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三是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需要。公司一经设立,就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各项义务,比如纳税义务等。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的运行情况。四是对外交往的需要。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才能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便于国内外公司了解相关的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在国际交往中才有共同的语言。
2.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有三:
(1)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法》的规定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会计法》是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现行《会计法》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主要就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通过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3)行政规章。即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种植、养殖等农业方面的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会计制度,金融会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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