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班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节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在工作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工资?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后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以计件单价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例如8小时内的计件单价是1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是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就是不低于2元/件,节日加班就是不低于3元/件。但要注意,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
4、如何折算员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5、如何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按照《广州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员工的病假待遇按照如下执行: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员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员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员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 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员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员工,按 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员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员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员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3)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员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员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员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4)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5)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