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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律师网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有观点认为,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公司法人已经取得独立人格;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拟股东、不正当控制等;第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第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无清偿能力时才能适用。

关于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原则,有观点认为,主要是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另有观点认为,应平衡好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形下,作为公司责任制度的例外加以适用。

关于提起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程序要件,有观点认为,该诉讼中,原告具有特殊性,由于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保护第三人而设,故只能由受损害的第三人即公司债权人提起。被告也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追索,主要针对积极股东,即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另有观点认为,被告应为公司及其相关股东,相关股东原则上应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在何种程序中否定法人人格,有观点认为,由于只有在破产和执行程序中才能确认公司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是否需要否定法人人格,故法人人格否定诉讼只能存在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另有观点认为,只要符合法人人格否定要件,法院在审结案件时即可作出否定法人人格的判决或裁定。原则上,无否定法人人格之诉,就不得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否定法人人格的裁定,故在执行中改变原判决,径行作出法人人格否定裁定的做法应慎重。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宋晓明 副庭长 张勇健 法官 张雪楳四、关联交易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及公司法等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司法干预是由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公司及其投资人发动的,其享有诉权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法赋予法院规制的关联行为主要指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其中,“通过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证实违法关联交易的两条判断标准。关于关联关系及其具体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并未限定调控的关联交易的范围,应考虑认定关联交易的量化标准,尤其是非控制股东或者持股低于某一标准的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纳入关联交易审查范围,需考虑。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参照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关联关系及其具体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交易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审判可借鉴。关于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则需要公平、科学的交易价格评估机制予以支持。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还需要经验积累。通常来讲,主要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不合理或不公正。常见的类型有:关联公司之间商品或股票的销售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国际或国内市场上正常合理价格的;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融资而不计收利息的;关联公司之间借贷款项,以明显低于融资成本之利率计收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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