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还是正当维权?——“恶意索赔”典型刑事案件分析
来源:上海律协,作者:谢钍睿律师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通过观察和检索发现,商家、平台、行政执法、民事审判机关、媒体等对“恶意索赔”行为已经极为痛恨。但是,商家、平台大多选择息事宁人,行政机关、法院基于职权也不得不启动调查、处罚、判决,在不情愿之下为“恶意索赔”行为加持。
我们还注意到,有部分受害人不堪忍受被敲诈勒索的生活,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很遗憾,此前的很多案件都被认定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没能追究“恶意索赔”行为的刑事责任。如笔者在《打假还是“假打”、向“恶意索赔”说不!》一文中所提到,社会舆论以及司法机关对“恶意索赔”行为的容忍程度越来越低,通过刑罚的手段打击“恶意索赔”行为已成为共识。
以时间为分割线
——2019年之前
多以“撤案”、“不起诉”而告终
2017年3月2日,刘某、孙某、高某三人在天津滨海新区某超市买走价值2000多元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威胁经营者曹如果不给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经营者曹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给付现金10000元人民币。同月6日、8日、14日、17日、31日又以相同手法、相同理由胁迫其他店铺经营者给付赔偿金累计66600元人民币。
2017年4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等三人予以刑事拘留,5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发生在天津的案子相类似的,在2017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比如上海奉贤公安、北京通州公安、山东安丘公安、安徽省颍上公安、浙江义乌公安、北京海淀分局等,涉及的行为包括购买过期食品或保健品索赔、购买标签瑕疵商品索赔、虚假宣传举报索赔等。遗憾的是,这些案子最后都是以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终止。
每个“恶意索赔”的刑事案件均会引起舆情的反扑
有意思的是,在上述的这些案子中,几乎每个案子被媒体披露出来之后,都会有相应的舆情爆发出来。诸如“**公安: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不构成犯罪的打假人违法立案、刑拘”、“**检察院:侦监部门对公安违法立案,监督缺位;滥权批捕——“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维权行为,不属于刑事侵权犯罪”等舆论会第一时间公开到网络。
这些舆论的源头均来源于“打假卫士”或“打假公知”。比较有名的是“打假公知”张晓红、邢志红两人。他们一般会通过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中国法学会消法学研究会、立法网等媒体对外发布,进而带动舆论的节奏。他们立论的原点是“知假买假”消费维权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投诉或举报行为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手段,打假人与商家“私了”是意思自治范围,即便维权过度,也只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不能干预经济纠纷。
以时间为线索
——2019年之后
如果说2015年是“知假买假”黑化为“恶意索赔”的元年,那么2019年可以称得上是“恶意索赔者”的悲剧之年。原本屡试不爽的“恶意索赔”手段被视为敲诈勒索,原本一本万利的“盈利模式”被视为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黑灰产业链。在这一年里,全国各地陆续审结了多起“恶意索赔”实施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
刑事追责成为常态
2019年1月2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对利用电商平台处罚机制“恶意索赔”的王某作出判决,判决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敲诈勒索罪【2018浙1024刑初438号】。因淘宝平台禁止“好评返现”行为,被告人王某在淘宝平台假装购买商品,引导卖家在聊天时承诺好评可以返现,并将聊天记录截屏保存,拍下商品后立马申请退货,后在淘宝平台投诉卖家“违规好评返现”,并留下协商QQ号。待卖家主动联系时,被告人王某以撤销投诉需要撤诉费为由,向卖家要挟索要钱财。被告人王某还向郭某等五人演示敲诈的操作过程、解答疑问,将敲诈淘宝卖家的方法传授给上述五人。本案是利用电商平台处罚机制敲诈勒索第一案。
2019年4月8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购买“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标识的商品”进行“恶意索赔”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三名在案的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冀0803刑初23号】。涉案团伙互相分工,到各地药店购买商品后以宣传功效不符、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以不赔钱就到食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挟商家赔偿。这是首例以“扫黑除恶”的高度打击“恶意索赔”行为的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后,以所购商品与宣传功效不符或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为由,以举报商家相要挟,多次强行向商家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年4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利用“极限词”进行“恶意索赔”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要挟他人,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闽0802刑初204号】。2019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在电商平台上利用“极限词”进行“恶意索赔”的案件,而且将“恶意索赔”组织认定为恶势力予以严惩【2019浙0402刑初167号】。这两个案件中,被告人均系通过所控制的多个淘宝账号在淘宝平台购买描述含“纯天然、最”等极限关键词的商品,付款后立即申请退款,并以商品含极限关键词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商家。淘宝商家接到投诉后按被告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被告人均要求对方支付对价以撤销投诉。
2019年8月9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对郭某等9人购买过期食品进行“恶意索赔”案作出判决,判决郭某等9人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豫1425刑初141号】。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等人到超市专门购买过期食品,且分单多次购买,而后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利用商家害怕被处罚这一手段相要挟,迫使商家给付钱财,其购买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消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对“恶意索赔”行为刑事追责的动因分析
从表象上来看,时间成为“恶意索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大动因。原本可能被撤案、不起诉的案件,可一到2019年偏偏成为了铁案。究竟是哪些因素的长期累积所促成的呢?什么样的“恶意索赔”行为才敲诈勒索犯罪?
追究“恶意索赔”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政策动因
“恶意索赔”这种寄生于法条的利益,之所以在2019年被推上刑台,最大的动因是相关的法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国家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下称《工作意见》)中首次提到了要严厉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具有旗帜性意义的是,《工作意见》的这种表述明确了即便是食品领域,知假买假恶意举报牟利也将被追责。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明确要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更是直接否定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在投诉举报领域的消费者身份,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将不予受理。
在地方层面,各地其实早在2018年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以打击“恶意索赔”行为。2018年5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打响限制“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恶意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行为“第一枪”。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利用所谓食品安全问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开始得到有效规制。2018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安局、法制办、12345热线办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异常名录,严厉惩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积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追究“恶意索赔”行为的舆论动因
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储小芹提出“职业索赔者”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姚娟建议限制“职业索赔”行为,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建议打击治理恶意索赔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吴京耕和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也建议明确界定消费者、“职业索赔人”的身份标准和行为规范。
同样在2018年,深圳、厦门、泉州、张家港、阜阳市等地将“恶意索赔”行为纳入扫黑除恶的范围。2018年8月,深圳市发布的《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简报(第53期)》中,批露该市捣毁了以敲诈勒索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团伙。由此,以“职业打假被列扫黑除恶名单”为题的报道持续发酵,事件引起饱受职业打假人袭扰的食品行业及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中国市场监管报长期跟踪了解职业打假、职业索赔、职业索偿群体情况,发布了《恶意索赔“罪与罚”(一)》视频专题片。2019年10月,人民日报刊登“一买、二谈、三举报,‘恶意索赔’该治”的文章,2019年11月,中国经济网刊登“职业打假人‘假打’须严格处罚”的文章。同月23日,在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主办的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上,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对外发布了《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深度剖析恶意索赔行为,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政策建议。2019年12月,人民法院报刊登“岂能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文章。
类型化研究“恶意索赔”行为的可刑罚性
以掉包、参假、虚假投诉等手段实施“假打”索赔
“职业打假人”在超市购买商品,将商家出售的商品掉包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在合格产品中掺杂假冒伪劣产品,以此向商家主张赔偿。“职业打假人”向电商平台或线下商铺购买商品之后,向店铺经营者出示经过PS的线上或线下投诉截屏,以此向商家主张赔偿。
这种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商品买卖,而是虚构了商家出售瑕疵产品、虚构了电商平台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受理即将作出处罚的事实,以此胁迫商家给付财物,是一种打着打假幌子实施“假打”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权利基础,具有明显的非法故意,理应以敲诈勒索罪甚至是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举报、移送等程序性手段实施“恶意索赔”
违反《广告法》关于“极限词”等禁止性规定、标签瑕疵、不完整(未达到欺诈程度)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场、店铺,违反电商平台的管理规则的店铺是“恶意索赔者”非常偏好的对象。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恶意索赔者”将会威胁商家给付赔偿金,如若不从,将向有关部门举报。
诚然,公民将前述情形向有关部门、电商平台举报、移送是值得赞赏和鼓励的行为,也是公民自愿监督市场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的权利。但是,即便商家存在这些情形,相关行政部门将对商家作出巨额的行政处罚,但“恶意索赔者”并无从中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就像一般公民掌握了某个官员存在贪腐证据,其有权向纪委或监察委进行举报,但其并无权据此要求官员给付财物。正是因为“恶意索赔者”并无从中获得赔偿的正当性,其以此为由胁迫商家给付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购买过期食品、假冒伪劣产品为手段实施“恶意索赔”
专门购买过期食品、知假买假,之后通过行政举报、民事起诉、媒体公开等方式给商家施加压力,迫使商家私底下支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或更高数额是一种最为传统的索赔方式。自王海开始,绝大部分职业打假人基本都是采用这种套路在运作。
应该说,这种打假方式确实对于净化市场、规范商家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打假人向商家主张赔偿具有合法的请求权,行政举报、民事起诉、媒体公开也是其维权的合法方式。因此,这种类型的“恶意索赔”行为,民刑界限模糊,素来争议极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类型的“恶意索赔”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除本文提到的郭某等9人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勒索案【2019豫1425刑初141号】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0月对姚某等人因购买过期火腿肠敲诈勒索案作出判决,判决姚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2017)沪0120刑初699号】。姚某等人不服申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2017)沪01刑终2204号】。
面对这一类“恶意索赔”案件,抗辩双方的分歧往往都集中于:是合法民事索取赔偿牟利还是刑法中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行为是正常生活自然发生的还是蓄意制造并以此营利的,索赔对象是否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索赔手段是合法的还是具有威胁恐吓等违法性等。
结语
一通电话、一封信,“恶意索赔者”就可以几乎零成本地发起投诉、举报等程序,而商家则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来自证清白,往往付钱私了。即便是“恶意索赔者”涉及敲诈勒索犯罪,公安机关取证困难、刑民边界模糊人民法院定罪困难。可以预见,“恶意索赔”仍有很大的生存和盈利空间,对“恶意索赔”说不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如何从法治的角度遏制和惩罚“恶意索赔者”是一个值得长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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