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某、李某职务侵占案
【案件核心】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1.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问题。盗窃罪的实质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打破占有”并“建立非法占有”,即被害人自始不同意财产的转移。
2.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用、处分本单位财物。在代表单位处理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交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属于职务侵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7日)
二审: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赣05刑终2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1日)
二、熊某甲、雷某职务侵占案
【案件核心】员工加价销售公司产品侵吞差额利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虚构加盟商的名义从单位订购产品,享受加盟商的价格优惠,再私自加价销售给非加盟商,侵吞差额利润,因公司销售给包括员工、非加盟商的价格高于加盟商的价格,故从中牟取的利益属于单位财物,而非行为人劳动所得,职务行为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2条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刑初1606号刑事判决(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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