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甲、吴某甲等人虚假诉讼罪案——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703刑初200号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出具虚假债权债务凭证,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债务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该调解书参与公司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多分款项冲抵个人借款,最终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满足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利益,但已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傅某甲、吴某甲、楼某乙、吴某乙、傅某乙、蒋某、楼某甲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吴某甲、楼某乙、吴某乙、傅某乙、蒋某、楼某甲各自辩护人提出的吴某甲、楼某乙、吴某乙、傅某乙、蒋某、楼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傅某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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