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郑某甲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0113刑初281号
裁判要旨: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启动民事诉讼、执行等程序,造成他人强烈质疑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特别是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仍通过转移债权等方式继续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2.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应区分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地位作用、悔罪态度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确保罪责刑均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在案证据显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裁定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程序,二被告人于2019年提起涉案虚假诉讼,且涉案房产尚未被拍卖,二被告人亦未实际获利,故他人债权无法实现并非系二被告人提起虚假诉讼造成,亦无法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额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标准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但综合全案事实,二被告人以制造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利害关系人多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表示异议,又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转让上述虚假债权,致使人民法院依申请变更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涉案虚假诉讼犯罪活动中,郑某甲参与制造虚假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转移虚假债权等全部活动,虽系受陈某甲指使,但所起作用重要,故不宜对二人区分主从犯,量刑时可酌情考量区分。陈某甲有坦白情节,郑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陈某甲、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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