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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犯罪案例

这起案件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日期:2024-05-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卢金增 王慧 刘后山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基本案情】

村民孙某与村干部郑某、郑某某素有积怨。1996年3月3日上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和打斗,致孙某左眼角、其家属头部受伤,孙某持单管猎枪将对方赶走。当天下午六七点钟,郑某、郑某某纠集徐某、吕某等20余人酒后携带铁锨、木棍、单管猎枪前往孙某家理论,途中开枪示威,孙某夫妻见状急忙藏避。上述众人脚踹院落大门,往院中扔砖头,推倒东墙进入院内,砸毁门窗玻璃、家具,爬上堂屋揭瓦,四处搜寻孙某无果后,在大门口附近叫骂,朝堂屋二楼开枪射击。孙某取出猎枪,安上子弹,重新藏好。徐某手持铁棍撬别孙某藏身的屋外门,孙某持猎枪将其击毙。枪声引发对方继续搜寻,孙某射出第二枪致吕某当场死亡,后外逃直至被抓。1996年3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16日,山东省兰陵县检察院依法对孙某以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该案案发于1996年3月,孙某被抓获归案时距离案发已24年,由于时过境迁,案发现场灭失,囿于当时侦查水平所限,原始卷宗取证不全面。由于该案系由一般争执引发,暴力程度逐渐升级,进而演变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特殊案件,需要查清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兰陵县检察院通过审阅侦查卷宗、与公安机关座谈、走访案发现场等,逐一梳理出证据存在不足、不清、矛盾之处,围绕孙某射击两枪致两人死亡的行为是否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意图、对象、限度条件等6个方面,列出补充侦查事项5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询问28名证人,将双方发生矛盾的前因后果,双方参与的具体人员以及持械情况,开枪时案发现场人员分布、行为情况,前后两枪的间隔时间、被不起诉人射击位置等内容一一核实清楚,进而认定被害人一方案发当晚的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行凶”行为,孙某先后开两枪之时,被害人方的行凶行为正在发生且尚未结束。孙某自始至终仅具有防卫心理,没有主动攻击的心态。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审慎适用法律。孙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如是防卫过当,是构成一罪还是二罪?构成何罪?兰陵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孙某正当防卫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作出正当防卫的判断,同时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进行讨论、分析,并多次向临沂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进行汇报,后以案件请示的形式将该案件移送临沂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审核把关,上级院指派专人调阅该案全部卷宗,召开省院、市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进行了讨论、分析。兰陵县检察院根据省院、市院的批复、答复意见,认定孙某面对行凶行为采取特殊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同时制作了翔实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确保释法说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主动履职,向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兰陵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通过及时发布案情通报,公布最新案件诉讼进展,消除网络谣言。同时依法履职,引导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听取辩护人意见,在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主动进行释法说理,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

【典型意义】

着眼整个案发过程,综合全案证据,立足客观公正立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注重关键时间段关键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评判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而案件事实认定最忌讳人为割裂、以偏概全。检察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尤其要注重案件发生的前因、经过、结果等演进过程,要注重分析案发时对峙双方所处的形势、严重暴力侵害的持续性以及不同案发时间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等关键性细节,理顺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设身处地进行分析研判,审慎作出认定。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性考察和灵活运用,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示范效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正当防卫,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因此,在准确客观认定全案事实的基础上,精准研判被害人方的行为是否为“行凶”、孙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尤显重要,特别是后者。当孙某面对私人财产已经或者正在被毁损、人身安全面临严重暴力侵害的紧迫情况下,接连开枪属于本能反应,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认定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追究的协调统一,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司法裁判的作用不仅在于对个案是非曲直进行法律评价,而且能对社会进行规范指引。当面对案发时间久远、涉嫌犯罪事实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检察机关要统筹全局、严格把关,依法敢用、慎用、适用法律,切实发挥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以案件的正确办理匡扶正义,维护司法公正。另外,要从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平衡考虑,实现内在逻辑自洽,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正确办理案件的基础上,要广泛开展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减少和防范社会戾气,助力社会治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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