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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日期:2024-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田某兵敲诈勒索案

【案件核心】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虽然改变了服刑场所,但本质上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要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期就应计入刑罚执行期,不管是否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是否犯新罪。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不仅要求罪犯又犯新罪,更重要的是要求罪犯又犯新罪的时间、发现罪犯又犯新罪的时间均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对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但在暂予监外执行完毕后才发现的,因在新罪判决时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没有可以并罚的余刑,故无须数罪并罚,只须单独对所犯新罪定罪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即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一审:寿光市人民法院(2008)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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