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不接受折价补偿坚持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刘某、王某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某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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