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经济发展,夫妻共同的财产的类型也越来多样化,股权逐渐成为一些社会精英人士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离婚股权纷争也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下面何传彦律师根据办案实务经验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中的股东离婚股权纠纷简要分析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离婚考量。
上市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碍于上市的条件,防止出现股权大地震或控制人变动而影响上市,因此,上市前,尽力缓和婚姻关系,往往不会主动提出离婚,甚至尽力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
上市后:对于离婚,由于股票价值往往出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增长,此时离婚分割到手的财富,往往也不是很好的选择,因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表现纠结。同时,此时离婚,由于牵扯到股权分割,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动或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对公司发展及市场信心产生不良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离婚考量。
由于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营信息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公开,同时公司往往有两本甚至多本账册,对于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非股东配偶一方往往一头雾水,因此处理此类股权纠纷相对复杂,特别是对于股权价值的确定成为难点。
另外,对于股权分割,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持有股权的一方往往采取与其他股东商量、串通的方式,由其他股东购买股权排除夫妻另一方成为股东。同时,公司法解释三之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性,从而使离婚时,一方通过他人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实际股东身份与资格确认成为难点。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离婚考量。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给予解决思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对公司资产评估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则竞价基础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则涉及到企业财产分割,则在清算偿债后剩余部分进行分割。
实务中,由于此类公司的相对封闭性,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甚至家庭财产相混同,甚至出现一人公司实为其他公司所控制而成为空壳公司。因此,此时的财产状况就很模糊,财产分割等往往很难实现。
基于离婚中股权分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离婚财产分割,不仅仅牵涉到普通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牵涉到公司法人股权的分割。所以往往需要很专业的操作过类似实务的离婚律师才能驾驭,当事人一旦操作不慎可能全盘皆输累及自己辛苦打拼下的事业成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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