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名股东出资”如何分割
“隐名股东”也称之为“实质股东”,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人”这一表述。其主要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但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原因未记载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
一、隐名股东投资的特征
隐名股东与其所出资得公司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对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拥有哪些权利。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概括出隐名股东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1、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3、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名义出资人必须严格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和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名义出资人擅自处分股权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有权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5、名义出资人擅自处分股权的并不必然导致处分行为无效,而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6、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名义出资人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不能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7、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对双方具均有约束力,但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
二、隐名股东出资后取得何种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的取得应当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依照上述要求,认定股东资格,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两个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如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等,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均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要件。
要搞清隐名股东出资后取得何种权利,首先要明确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及隐名股东与其所出资得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有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按照协议和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从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来分析,隐名股东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而取得债权(劳务之债)。名义出资人依约负有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权益并按照约定及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债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向其实际出资的公司主张权利,而只能由名义出资人按照约定代其行使股东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权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公司债权人只能请求向名义出资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规定也体现了之一思想。
综上分析可见,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的是对名义出资人的债权,而不对公司直接享有任何权利。隐名股东与其实际出资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股东出资不同,股东出资后取得的是股权,隐名股东出资是通过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由显名股东完成的,其出资后取得的是债权——劳务之债。
三、对隐名股东出资应如何分割
隐名股东离婚时应首先由双方就隐名出资进行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如下分割方式:
1、名义出资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且隐名股东及其配偶均主张继续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的,可以依法分割对名义股东的债权,隐名股东配偶取得债权后,与隐名股东一样成为公司的新隐名股东。
2、名义出资人不知道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且不同意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由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中应分割给隐名股东配偶的部分转让给隐名股东的配偶,公司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将股权转让款分割给隐名股东的配偶。
3、隐名股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以对股价进行评估,由名义出资人折价给付转让款,夫妻就转让款进行分割;或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权,名义出资人退出公司,夫妻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隐名股东夫妻一方主张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依法进行评估,由另一方按照评估价的一半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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