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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法律制裁

日期:2012-07-17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妨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买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应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夫妻分割共同股权时,如果持有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夫妻一方毁损、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股权或者与其他合伙人、股东共同恶意欺诈夫妻另一方,制造股权流失或贬值假象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夫妻共同股权流失或贬值,致使夫妻另一方未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股权的,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制裁。也就是说,对恶意一方应判决少分或不分股权,并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负有协助变更股权登记的人或单位,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要求义务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并可视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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