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购条款的触发
【争议焦点】回购条款触发的原因及时间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回购条款是否触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确定,以投资人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回购条款的通知》作为触发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75号
【裁判理由】案涉《补充协议》4.1条款约定“若银X公司最迟于2017年6月30日仍未能提供相关审计报告且未获得XX元启公司的事先许可延期或豁免,即视为本条所约定的回购条款触发”。银X公司、陈某荣未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XX元启公司提供资产审计报告,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元启公司明确做出了同意延期或豁免的意思表示。
XX元启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银X公司、陈某荣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回购条款的通知》。2018年12月24日,银X公司、陈某荣出具的《关于回购事宜的建议方案》亦载明“已配合XX元启公司进行审计,并商谈回购方式”。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已以书面函的形式确认了回购条款触发的事实,案涉协议的回购条款已经触发,以XX元启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回购条款的通知》作为触发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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