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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案由存在竞合,法院应按照原告的选择确定案由

日期:2023-10-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索引:厦门铠甲公司与北京娱乐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63号】

♢裁判要旨: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实体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本案北京娱乐通公司诉请赔偿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厦门铠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五部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级案由项下列出的四级案由中包括(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审法院在北京娱乐通公司明确选择“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确定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类案检索:

»江西省高院:民事案由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权所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法院不因实体争议而改变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铠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娱乐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2022)京73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铠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北京娱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北京娱乐通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厦门铠甲公司住所地亦为福建省厦门市,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娱乐通公司未作答辩。

北京娱乐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北京娱乐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厦门铠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北京娱乐通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混沌时代:欲望》(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北京娱乐通公司发现厦门铠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xP85.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北京娱乐通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厦门铠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市场发行秩序,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厦门铠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非北京娱乐通公司住所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据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北京娱乐通公司以厦门铠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侵害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之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北京娱乐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而北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一审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娱乐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厦门铠甲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厦门铠甲公司的上诉意见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022年修订的民诉法解释于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原审立案时间在2022年4月1日前,原审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作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案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主要审查的是原审法院立案时对案件管辖权的裁定是否正确,故本院适用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有关管辖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评判。

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实体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本案北京娱乐通公司诉请赔偿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厦门铠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五部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级案由项下列出的四级案由中包括(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审法院在北京娱乐通公司明确选择“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确定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北京娱乐通公司主张厦门铠甲公司侵害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娱乐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涉案软件被设置在厦门铠甲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xP85.com),并通过网络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安装、使用,此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网络环境下,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娱乐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厦门铠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但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不当,但适用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作为本案管辖依据裁判结果正确。厦门铠甲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厦门铠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略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刘清启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久昌

书记员 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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