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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原告:鲁研农业公司

被告:金瑞丰种业公司

第三人:尚某某

基本案情

鲁研农业公司系“济麦22”小麦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2020年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市宝坻区某农资经营部以“济麦22”麦种冒充“轮选310”麦种进行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鲁研农业公司认为该农资经营部(已注销)的经营者尚某某销售的种子实际为“济麦22”,该批种子系尚某某从金瑞丰种业公司购进,故起诉金瑞丰种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济麦22”麦种构成侵权。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走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取了相关卷宗,结合各方证据,还原了金瑞丰种业公司与尚某某的交易过程。涉案种子系金瑞丰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经DNA指纹谱带数据检测,涉案种子与“济麦22”品种构成相似,金瑞丰种业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不同。

裁判结果

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法院调解,金瑞丰种业公司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认可对鲁研农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最终,鲁研农业公司与金瑞丰种业公司握手言和并就进一步的合作达成协议。本案以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也是全面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该案涉及种子套牌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品种权案件。法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促使侵权人认清其行为性质并认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过调解,快速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工作还促成了双方关于该植物新品种的进一步商业合作,使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并规范了种业知识产权秩序,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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