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审理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日期:2023-09-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审理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案件名称:杨某、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恒基华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且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已经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