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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合同》,后因承租人违约,双方产生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某新材料公司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调解书项下义务,作为保证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承诺为承租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某新材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审查期间,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以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企业资信程度后,允许企业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并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典型意义

在公司类商事纠纷中,权利人通常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为诉讼策略以提高挽损率,但必不可少的保全担保也给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积极回应企业需求,通过府院联动构建融资租赁领域“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帮助企业破解了诉讼财产保全时的资金占用和资产占压问题,大幅提高了企业挽损效果,并让企业享受其信用红利,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并有助于促进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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