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还有自首的机会吗
答: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能否构成自首意味着刑期的长短,所以,对于自首的认定条件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来,自首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二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成立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又逃跑的,不成立自首,当然,假如其在一审前乂主动归案的,仍旧成立自首。所以,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能主动交代警察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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